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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盐边县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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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加入日期:2014.01.21
  • 截止日期:2014.01.27
  • 招标业主: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注此业主 此业主发布更多信息
  • 地 区:四川省 攀枝花市
  • 招标公告正文

     

    攀枝花市盐边县 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比 选 公 告

    一、本项目经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批准实施。比选方案经已报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审核通过 ,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

    项目名称

    攀枝花市盐边县 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建设地点

    盐边县箐河乡酢房村、青山村、板依村;盐边县格萨拉乡支六合村、古德村;盐边县温泉乡那片村、道角村、热水塘村

    实施时间

    工期 120日历天加缺陷责任期。

    工程规模

    (和 /或标准)

    盐边县箐河乡酢房村、青山村、板依村:新建蓄水池 10口,总容积 30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网 10条,总长 15.134km。

    盐边县格萨拉乡支六合村、古德村:新建蓄水池 12口,总容积 31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网 12条,总长 16.109km。

    盐边县温泉乡那片村、道角村、热水塘村:新建蓄水池 13口,总容积 26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网 13条, 11.285Km;整治沟渠 4条, 3.481Km。

    建设资金

    烟草行业投资

    其他

    本项目需总监 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3名,均要求驻场监理。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监理 1

    攀枝花市盐边县 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监理

     

    四、资格要求

    (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或水利水电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 3)其他要求: 1、项目总监:拟派项目总监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四川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2、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持有有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 4)本项目 不允许组成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大道 867号攀枝花市日报社印刷厂四楼)领取监理相关资料、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 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报名时间为:从 2014年 1月 2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4年 1月 24日 17时 00分截止。

    (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比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

    户   名: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

    开户银行:攀枝花市工商银行五十四分

    账   号: 2302 3233 0910 0005 290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工程发包价

    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 5%)

    备注

    监理 1

    E.固定价

    /

    12.71

    0.64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 2014年 1月 27日 10时 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 7楼 713会议室(攀枝花市东区龙珠路 31号)随机抽 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1个作为中选人。

    ( 2)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四川省总监证(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复印件);

    5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 5%)的银行转账回单。

    6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中选后 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

    地  址: 攀枝花市东区龙珠路 31号                      

    邮  编:      617000                             

    联系人:      郎先生                             

    电  话:    0812-2510552、 8657913                

    传  真:    0812-8657913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攀枝花大道 867号攀枝花市日报社印刷厂四楼

    邮  编:     617000                              

    联系人:    赵女士                               

    电  话:    0812-3349899                         

    传  真:    0812-3349899                        

    二〇一四年一月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    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工程图纸、发包价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我方中选后 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自愿接受比选人没收比选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                (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必须是比选申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合同文件格式

     

     

     

     

    攀枝花市盐边县 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攀烟基—监— 20130*      

     

     

    发包人: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

    承包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据甲方2014年  月   日招标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 攀枝花市盐边县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攀枝花市盐边县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攀枝花市盐边县。

    3、工程规模及特性:

    (1)本工程建设内容为:

     (根据项目区填写)

    (2)按中标单位投标价:预计施工建设直接费  万元。

    (3)施工标段设置 三个。

    (4)工程特性是。项目分布广,地域性强,施工地点全部在1300-2100米的“二半山区”;工期紧,全部建设项目应于2014年  月  日前竣工。

    项目产权归村委会或乡(镇)所有,不形成烟草公司固定资产。

    4、工程总工期:120天,计划于2014年  月  日前开工,2014年月  日前完工。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施工监理的期限自2014年 月  日至施工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市烟草公司验收。

    (五)施工监理报酬为:固定总价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六)最终监理费用的确定,无论项目建设的最终完成情况是否变化,都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支付监理费 。

    二、施工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三)专用合同条款。

    (四)通用合同条款。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四川省烟草公司     监理人(盖章):  

    攀枝花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市建行仁和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51001627837051501100        账号:

    单位地址:攀枝花市大道南段6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施工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

    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造成的质

    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

    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人的监理服务对象是攀枝花市烟草公司及**县(区)烟草分公司,监理人应接受服务对象双重管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本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有关行政单位对该工程的批复、设计文件。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附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攀枝花市盐边县2013年度烟水配套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对工程施工、材料采购进行监督和控制。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天内,在攀枝花盐边县(区)成立项目部, 项目部人员不少于三人(总监一名,现场监理人员三名),派驻现场监理人员 三名,进驻施工现场,所派驻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员证(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上证件。

    第六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按监理细则规定。

    第七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九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1、 施工比选文件1套;

    2、 施工单位比选申请文件1套;

    3、 施工单位比选报价书1套;

    4、 施工建设合同1份。

    5、 工程设计资料1份。

    6、 工程相关资料1份。

    第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5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2天。

    第十二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给现场监理人员提供现场交通、食宿(费用已在监理报酬计取比例中作了综合考虑)。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时。

    第十三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 第六条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 变更均需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但紧急情况(含安全等)监理有权自主处理后报发包人。

    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十七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固定总价  元。

    一、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帐。

    二、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本合同生效,相关监理人员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当完成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通过市级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通过省级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于该工程经国家烟草专卖局验收和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次性付清。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凭证为:凭监理人单位发票支付。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如在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监理人需继续完成监理工作,并不支付额外监理工作报酬。对省和国家四级验收及审计等工作需监理人参加配合时,不计延时费。

    其他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双方约定的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由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裁决。

    附加协议条款: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级验收后,监理人员可以退场,但发包人需要监理参加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时,监理需进行配合。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协助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施工。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设计。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对施工人进场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周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员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周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县、市、省、国家四级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周、月报表;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周报

    监理周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 施工人员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是否在岗、劳动力的动 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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